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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络舆情与司法公正关系之初探
作者:田景颐 发布:2014-11-22
随着因特网在全球范围内的飞速发展,网络媒体已被公认为是继报纸、广播、电视之后的“第四媒体”,网络成为反映社会舆情的主要载体之一,具有表达快捷,信息多元,方式互动,具备传统媒体无法比拟的优势。在一定的社会空间内,人民群众对社会管理者和社会生活中的各种现象、问题所表达的信念、态度、意见等等,以各种形式在网络上反映和表现出来,就形成了网络舆情。
网络舆情与司法公正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。那么如何才能做到司法公正呢?党的十八大报告将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”确立为推进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。要求全面推进科学立法、严格执法、公正司法、全民守法,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,保证有法必依、执法必严、违法必究。据此,司法公正起码包括:一是非功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。我国宪法第33条第2款明确规定: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”。以宪法为依据,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,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,“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,在法律面前,不允许有任何特权。”二是司法独立。司法独立是法治精神的体现,法治的理想对于法律的要求体现于法律的普适性,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”的原则。司法独立是树立法律权威的前提,“法律必须被信仰,否则它将形同虚设。”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,是实现司法公正和高效的必要条件,是彰显司法功能,发挥司法效用的重要保障。三是审判公开。公开是方法,公正才是目的。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:“人民法院审判案件,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,一律公开进行。”阳光之下无腐败。让法院的一切行为都暴露在公众之下,让一切司法决定都处于无利害关系人的目光所及范围之内,腐败行为自然无从滋生。四是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。司法公正分为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两个方面,实体公正要求司法工作人员能正确运用法律,实现审判公正。而程序公正则要求在保障当事人的人权的基础上,实现程序公正。
五是保障当事人的人权。人权保障已经成为当代国际法学领域普遍关注的对象,最近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也充分体现了当事人人权的保障。只有给予当事人充分的辩护权及人身权,才能最终体现出司法的公平合理,疑罪从无原则以及不得强迫被告人自证其罪,有权要求辩护等都从保障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出发,追求司法公正的终极目标。
如何理性审视和处理网络舆情与司法公正关系,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。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,网络也已成为党和政府了解民意,听取民声的重要渠道,网络舆情越来越受到人们青睐,我们在肯定利用网络工具监督司法公正积极作用的同时,又要认真对待网络舆情的弊端,防止其影响司法的公正性。
(一)把网络作为人民群众监督司法的重要手段。互联网的普及性给人们提供了另一种监督渠道,人们可以更加快速地得到司法的有效信息,而网络监督则更有利于调动与发挥广大群众监督的热情与力量,营造比传统监督更为严密的监督网络与监督环境,它有效地促进了民主化进程,及时揭露司法不公,为当事人创建了一个寻求大众帮助的平台。网络监督有三个最突出的优点:一是监督主体分布更广。据统计,截止2012年6月底,我国网民规模已达5.38亿人,手机网民规模达3.88亿人,互联网普及率已经达到39.9%,微博用户数量亦呈爆发式增长,使监督变得无处不在,无时不在。二是监督形式更加方便快捷。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、匿名性、互动性、便捷性等特征,为公民提供了更为自由、即时、充分的意见表达空间。与传统监督形式相比,网络监督和举报信息可以最快速度传递、反馈、互动。三是网络监督产生的舆论压力更大,对相关部门处理这类事件在时间、质量上要求更高。网民进行网络监督多数是匿名的,有利于保护举报与提供线索及证据的群众,而且也能让办案与监督机关得到更多的举报线索与证据,从而有利于案件得到更有效、及时的办理。
(二)充分发挥网络舆情对司法进行民主监督的作用。舆论体现着民主的力量,司法则在法治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,网络舆论与司法体现着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,舆论监督司法是民众舆论监督的重要体现。尤其在当下处于物欲横流的时代,司法领域的腐败已不容忽视,这决定了司法需要网络舆论的监督。在备受关注的许霆案件中,许霆从一审被判无期徒刑,引起网络媒体的广泛关注,到高院二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,可谓波澜起伏,冰火两重。又如“杭州飙车案”、“湖南罗彩霞案”、“湖北邓玉娇案”等都引发了网民的关注,这一场场网络舆论卷起“媒体审判”,不得不让司法机关的侦查审理晒在了阳光之下,其作用令人叹为观止。
(三)严防网络舆情影响司法的公正性。网络舆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民意,但其产生的基础,网民的心态和素质,网络的监管等方面都不可避免地存在缺陷,如果引导、监督、管理不到位,将有可能导致民意失真,网络舆论监督发生异化,从而使网络舆情成为妨碍司法公正的力量,因而既不能把网络舆情等同于民意,也不能被网络舆情左右了司法公正。我国宪法在规定人民有权监督司法机关的
同时,也规定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,不受行政机关、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。侦查、检察独立,审判独立是司法工作的基本原则,这一点必须始终坚定不移。舆论影响司法的案例在实践中早有显现:在2001年的张学英诉蒋伦芳案中,一审法院认为,该遗嘱虽是遗赠人黄永彬的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形式上合法,但在实质赠与财产的内容上存在违法之处,依据《民法通则》第7条(公序良俗原则)的规定判决,驳回原告张学英获得遗赠财产的诉讼请求。二审法院也认为,尽管遗赠人立遗嘱时具备完全行为能力,遗嘱也系其真实意思表示,且形式上合法,但遗嘱的内容却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,故应为无效,认定原审事实清楚,适用法律正确,作出维持一审的判决。而当时的舆论是,广大网民对争夺遗产的二奶张学英口诛笔伐,人人喊打,甚至通过高层权力部门对司法机关施加压力,社会舆论对司法审判的负面影响显而易见,而这与法治社会是格格不入的,应当坚决避免和杜绝。
(四)司法机关应正确应对网络舆情。司法的独立在一定程度上要以司法的纯净为前提,社会舆论通过与司法审判的博弈,遏制了司法腐败现象的出现,从某种程度上促使法官更加安于职守,更加深刻理解民意和法意。社会舆论监督的目的在于监督司法、促进司法公正,而司法独立的目的同样在于实现司法公正,两者有着共同的社会价值和目标,在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,社会舆论对于司法独立的实现发挥着巨大的作用,所以社会舆论监督不但不应是司法独立的障碍,反而应是目前我国司法独立实现的重要保证。同时也应看到,尽管某些网络舆论的观点是正确的客观的,但是大多带有情绪性、偏激性,甚至有的带有很强的攻击性,更有的是捏造谣言,混淆视听,激起网民对司法机关的强烈不满。因此司法机关对网络舆论要有一个正确导向,批判地吸收和借鉴,而不能被动地跟风和盲从。
综上,目前我国正处于迅速崛起的时期,利益失衡、道德失范带来了种种问题,这既为舆论引导工作提供了机遇,也带来了严峻挑战,发展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,加强网络舆论引导,使网络成为传达社情民意、引导社会热点、疏导群众情绪、弘扬社会正义的重要阵地,也使网络不断促进司法工作的公开性和公信力,最终树立司法权威,促进社会和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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