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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功案例
从针锋相对到握手言和
作者:王辉国 发布:2014-11-22
在多年的律师生涯中,逐渐悟出一个道理:有耕耘就会有收获,再简单的事情,不动脑筋,不下力气,也可能无功而返,甚至会惹出乱子。反之,再复杂的矛盾,只要动之以情,晓之以理,明之以法,也可能会烟消云散,皆大欢喜。最近,笔者按照领导指示,接受和调解成功的一起案件,就充分说明了这样一个简单而深刻的道理。
该案的案情并不复杂:甲单位(本所法律顾问单位,下略)将办公楼的一部分承包给乙公司,从事酒店、宾馆经营业务,并且双方签订了《承包合同》。在合同履行前期,双方合作比较愉快,关系比较融洽,甲单位在该酒店就餐和招待客人,乙公司也同意甲单位挂账统算。后来,由于乙公司酒店经营不畅,所欠甲单位承包费、水电费等一直未交,而在甲单位催交的过程中,乙公司辩解说甲单位所欠招待费也没有结算,于是双方各说各理,互不相让,矛盾逐渐形成,时间一久,谁欠谁多少钱说不清楚,并且谁也不见谁,矛盾大有升级趋势,甲单位又是发通知,又是最后通牒,要求乙公司限期搬离,而乙公司负责人理直气壮,认为甲单位违约在先,于是坚持业不
停,人不见,费不交。在几个月的时间内,双方一直僵持不下,尽管在一栋楼上相处,但相互之间的联系和沟通均依靠信函的形式进行。在此情况下,甲单位希望律师介入,直接与乙公司解除合同,甚至不惜诉至法院。
按照本所领导的统一安排,笔者参与本案的调查处理后,经过认真核实证据、研究案情、走访当事人后发现,本案中甲乙双方都一定程度存在违约的情况,但任何一方都没有构成根本违约,合同解除的理由不够充分。而且笔者发现双方的矛盾并非水火不相容,只是由于长时间不交流,账目比较混乱,缺乏沟通和信任,又没有中间人调解,双方碍于面子,谁也不愿意主动伸出橄榄枝,走出第一步,致使僵局一直没有打破。
情况摸透了,心中有底了,思路明确了。于是,笔者主动请缨,希望作为中间人参与其中,进行调解,这一想法得到了甲单位领导的认可,并立即出具了授权委托书,直接授权笔者与乙公司谈判并有权签订协议。拿到这一尚方宝剑后,笔者随即与乙公司接触和沟通。经过摆事实,讲道理,乙公司负责人明确表示,自己也非常希望通过调解解决问题,并且也意识到久拖不决对谁也不利,一定积极配合处理,争取大家都满意的结果。由于双方都有积极诚恳的态度,于是在我们的居中协调下,双方分别安排专人就之前的账目进行了核对,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,就许多分歧达成了一致,明确了各自的责任和义务,并就合同履行中存在的问题另行签定了《补充协议》,乙公司在甲单位招待费如实抵顶的情况下,积极交纳了所欠承包费、水电费等,事情得到了圆满的解决,合同得以继续履行,避免了经济损失和讼累。
一场矛盾和纠纷被化解于无形,这是预料之中的。但让笔者颇感意外和欣慰的是,作为调解相对人的乙公司,通过本案的处理,认定本所律师业务熟练,为人诚实,公正可信,遂决定正式聘用本所主任及笔者为他们的常年法律顾问。
结合以往办案中的经历和感想,反思这次尘埃落定的合同纠纷,深感调解人在处理矛盾纠纷中的主导性和重要性,也引发了笔者一系列的思考,主要有以下几点体会:
首先,调解是化解矛盾、止息纷争的有效手段。《孙子兵法》曰:“不战而屈人之兵,善之善者也。故上兵伐谋,其次伐交,其次伐兵,其下攻城”。其中,“上兵伐谋”是指依靠谋略运用,不待对立双方矛盾激化即先期解决。“其次伐交”是指当矛盾已经显现时,经过调解与妥协,达到不诉诸武力就解决问题的目的。笔者认为,在出现某些纠纷的时候,相关单位和个人之间的自行协商与调解人介入后的调解,基本属于“伐谋”、“伐交”的阶段,而到了矛盾激化、不可调和的地步,双方对簿公堂,就是“伐兵”、“攻城”的范畴了,而这是在实践中应当尽量避免的。事实上,很多案件和纷争,在律师或其他调解人主动积极的沟通协调下,完全可以兵不血刃地解决问题。由此推知,如果在众多的纠纷中,广泛地、大量地、努力地运用调解的方式,使可能形成诉讼或更加激烈矛盾的案件,最终以双方或多方和解而得以止息,这将是对以人为本的最好诠释,对和谐社会的最大贡献。所以,广大律师在处理相关矛盾和纠纷中,应当充分运用好调解这一正确而有效的手段。
其次,调解人有一个公平公正的态度至关重要。民事纠纷的调解,对立双方需要的是公平公正解决问题,完全能够通过调解人的努力,找到一个结合点,达到一种双赢或者多赢的结果。因此,调解的第一要素是怀着一颗不偏不倚的心态进行,既要考虑己方利益,又要考虑对方接受程度。只有这样,当事人才容易接纳自己。在很多情况下,问题的解决,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,实践中也没有固定的模式,只要双方同意,就是最好的结果。而这个最好的结果,往往是调解人提出来,当事人认可后,就成了双方的意愿。所以,调解人要在得到双方当事人接纳和信任后,发挥自己的影响力,摸准和吃透双方的诉求和底线,找准和提出双方都认可的结合点,运用虔诚的服务态度,自信的表语言达,娴熟的法律运用,引导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,从对方的角度了解其苦衷和难处,感受对方的心理状态,适时做出适当的让步,以达到最终解决问题的目的。
    再次,调解人必须把热情服务和保持尊严高度统一起来。通过这次实践我深深体会到,热情服务不等于低三下四,保持尊严也不等于盛气凌人。恰恰相反,满腔热情、积极主动的服务态度,不仅可以拉近调解人与矛盾双方的距离,取得他们的信任,而且可以提高调解人的威信和话语权。反之,如果以保持尊严为借口,高高在上,消极等待,不但会引起相对人的反感,不利于问题的解决,且对调解人的威信也有百害而无一利。所以,在这次纠纷的调解中,我始终坚持了两者的统一。比如,由于种种原因,能够把双方同时约在一起非常不容易,特别是双方的主管领导,不是出差了,就是有事了,或是住院了。于是,我一方面不厌其烦地联系和沟通,今天不行明天,明天不行后天,电话找不到就发短信,就登门拜访。另一方面,对于有当事人请吃饭、送礼品等行为,我们明确而委婉地进行了拒绝,保持了作为律师的尊严,守住了自己的底线。总之,坚信精诚所至,金石为开,不但问题得到了圆满解决,也实现了我们靠服务开拓市场、提高威信、增加效益的目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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